对讲机的相关文件

2016-10-20 10:12:36 点击数:

869号文件

对讲机的设计符合信息产业部[2001]869号文件的相关规定,不会对人体产生伤害,且使用对讲机时不是贴近人体通话,而是距离人体5到7厘米通话。

666号文件

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150MHz、400MHz频段专用对讲机频率规划和使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如下:

为满足社会对数字对讲机的使用需求,促进数字对讲机的健康发展,进一步提高频谱利用率,2011年12月12日,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了《关于150MHz、400MHz频段专用对讲机频率规划和使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》,数字对讲机在国内发展有了正式的依据。通知内容如下:

一、本文所规定的150MHz、400MHz频段专用对讲机频率范围为:137 MHz-167 MHz,403MHz-423.5MHz.其中,水上业务专用频率台站管理仍按现行文件执行,在没有水上业务应用的地区,可将水上业务专用频率范围作为专用对讲机频率使用,但不得对相邻地区水上业务产生干扰;144MHz-146MHz频段为业余业务专用频段,不作为专用对讲机频率使用;409.75MHz-409.9875MHz公众对讲机仍按现行文件执行;为满足小范围内部寻呼业务的使用需求,在137MHz-167MHz频段内规划七个频点用于该业务。

二、150MHz、400MHz专用对讲机信道间隔由25kHz调整为12.5kHz,每信道可安排一或两个时隙;其中,150MHz频段双频使用方式收发频率间隔为5.7MHz,400MHz频段双频使用方式收发频率间隔为10MHz.

三、考虑到重大活动和应急情况下对讲机频率使用需求,分别在150MHz和400MHz频段规划部分频率作为国家专用频率。国家专用频率由国家无线电主管部门统一管理,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擅自使用。各地遇有临时性重大活动和应急使用需求,应报国家无线电主管部门批准后使用。

四、150MHz、400MHz频段专用对讲机频率分配和使用规划及频率台站以属地化管理为主。各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可在附件一频率分配方案的基础上,结合当地实际情况,对各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可分配或指配的频率进行频率分配和使用的规划。各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在规划过程中,对涉及公共安全、安全生产、减灾救灾等特殊用途的使用需求,原则上应保证业务使用的延续性;对部分具有跨区域性特点的使用需求,应和相邻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无线电管理机构进行充分协调。各地规划方案实施前应报国家无线电主管部门备案。各地应采取措施做好新旧规划过渡,并在本文实施之日起6年内完成过渡。

五、自本文实施之日起半年内,原频率台站审批手续在国家办理的对讲机设台单位,应到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重新办理频率申请和设台审批手续。对于本文实施后新提出的设台申请,各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应按照本规划方案进行频率指配和管理;对于已有的合法设台单位,在频率使用到期后,应按照本规划方案重新进行频率指配。为尽量避免过渡期设台单位进行现有设备更换而造成的损失,可向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供现有设备购置日期、台站执照、频率占用费交纳证明等必要信息,申请延长频率使用期限。

六、生产、进口、销售和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,均须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。自本文实施之日起,按照《150MHz、400MHz频段数字对讲机设备进行无线射频技术指标》(见附件二),对该频段内数字对讲机设备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。同时,自2011年1月1日起,停止对该频段内模拟对讲机设备的型号核准,已取得型号核准证的模拟对讲机设备,在型号核准证到期后不再予以办理延期手续。水上业务专用的对讲机设备,其型号核准技术指标沿用原模拟对讲机设备指标,型号核准设备名称注明“水上业务”。公众对讲机设备型号核准技术指标仍按现行文件执行。150MHz频段寻呼设备型号核准技术标准另行制定。